我國的婚姻法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即要求已有配偶者不得再與第三人結婚。但是在實際當中,還存在著已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同居的現象,那么婚外同居是否系重婚罪?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婚外同居是否為重婚罪的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
莫某飛與成某玲系合法夫妻,婚后育有兩個子女。然后莫某飛結識女子陸某霞,隨即確定為情侶關系,并且在明知其與成某玲合法婚姻存續的情況下,開始與陸某霞以夫妻名義在其所開的清城區橫荷某經營部宿舍內同居。同年11月,陸某霞發現自己懷孕,經與莫某商量后,二人決定產下孩子,在其生產期間,莫某飛一直以丈夫身份處理其生產事宜。之后公安機關在佛岡縣某商務賓館內將被告人莫某飛抓獲,并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庭審時,莫某飛的辯護人辯稱,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之后才屬于結婚,而被告人莫某飛與陸某霞沒有登記結婚的客觀事實,因此其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錯誤,認為莫某飛構成重婚的證據不足。此外,其辯稱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周圍鄰居”認可被告人與陸某霞是夫妻關系,不能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成某玲的陳述,以及周邊鄰居及該經營部員工等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被告人莫某飛與陸某霞以夫妻名義同居,又證實被告人莫某飛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陸某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被告人重婚的犯罪事實。
滬律網提示: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是指:長期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對外也是以夫妻的名義,一般的鄰里等其他人都認定其為夫妻。但以夫妻名義同居,只有在其中一方或者雙方都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才是重婚罪。
《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重婚罪不僅在婚姻法上產生可離婚的法律效力,沒有過錯的一方還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而且還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認定已有配偶者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是重婚罪的主要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