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房都會講究風水,而很多發生過自殺或者其他案件的房屋因為不吉利往往只能低價出售。肖某在和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才知道房子里曾發生過跳樓死亡事件,可以說是“兇宅”,肖某認為賣家沒有提前告知這一情況,存在欺詐的情形。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對重要的信息沒有盡到披露的義務,可以認定為欺詐,合同可撤銷。
肖某通過中介購買杜某房屋,事后卻發現該房2009年曾發生跳樓死亡事件,遂訴請法院撤銷購房合同,返還已支付22萬元房款并賠償中介費1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否則構成欺詐。按日常生活經驗及民間習俗,房屋內若發生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會使房屋價值下降,對于房屋出售價格將產生實質性影響,從而影響買受人締約基礎,應屬于出賣人需披露信息。系爭房屋曾發生跳樓死亡事件,杜某售房時未予披露,并以正常市場價格售予肖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肖某據此要求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的或無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杜某返還肖某已支付房款22萬元,并賠償肖某中介費1萬元及前述款項利息。
滬律網提示:合同簽訂時,一方存在欺詐的行為,如果合同最終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則該合同系無效;如果合同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只是損害合同中被欺詐一方的利益,則該合同系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本著合同的誠信原則,房屋出賣人應當將房屋的全部信息告知買受人,尤其是對明知會使買受人是否買房產生足以動搖影響的信息負有披露義務,比如說本案中的房屋存在過跳樓死亡事件。出賣人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可以認定為欺詐,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