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虹口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的案件,經過法院審查,查明了空白合同補簽的情況,最終判決駁回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傭金的訴訟請求,并酌情判決徐老伯支付部分居間活動的費用。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其中的條款,防止對方利用合同內容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上海市民徐老伯稱,2016年2月他在中介公司帶領下看了房東王先生位于大連路的一處房屋。當天即拿到居間協議和買賣協議,但兩份協議關于房價在內的手寫部分內容均為空白,中介公司和房東均未簽字蓋章。徐老伯以為僅僅是支付意向金的協議,所以簽字并支付了2萬元意向金。此后徐老伯想要再次看房卻適逢過年,過完年再前往中介公司要求退回意向金,業務員表示意向金已經轉為定金不能退。為此,徐老伯當天一直在門店溝通此事,并報警。2016年2月底終于從中介處取得居間協議和買賣協議,但當時該兩份協議空白部分已填寫完畢并且由房東王先生簽字。中介公司對徐老伯提出的其簽字時居間買賣協議手寫內容空白一節予以否定,由于該節事實對徐老伯是否需要支付傭金意義重大,為了查明案情,法官將房東王先生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王先生表示2016年2月17日其在《居間協議》和《買賣協議》上簽字時,徐老伯已經在《居間協議》和《買賣協議》上簽字,中介尚未蓋章。中介工作人員向他表示徐老伯同意210萬元的房價,并當場填寫兩份協議中關于購買人、房屋成交價格等手寫內容,王先生在兩份協議手寫內容填寫完畢后簽字。王先生還提出了本案關鍵性的證據,即其早前因此案糾紛在派出所做過筆錄,可以還原當時“空白合同”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于庭審以及派出所民警所做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王先生于2016年2月中旬在上述兩份協議上簽字時,徐老伯已經在兩份協議上簽字,中介公司尚未蓋章,兩份協議的手寫內容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在王先生簽字前當場填寫。因徐老伯與王先生的陳述基本一致,故法院采信徐老伯的說法。雖然徐老伯在《居間協議》《買賣協議》上簽字,但其簽字時上述兩份協議中包括房價在內的主要條款均為空白,徐老伯對中介事后填寫的內容不予認可,中介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事后填寫的內容得到徐老伯的確認,而王先生僅從中介工作人員處得知徐老伯同意210萬元的房價,并未直接得知徐老伯認可210萬元房價,故兩份協議中手寫部分的內容對徐老伯不產生約束力。鑒于房價在內的手寫部分的內容對徐老伯的權利義務有實質影響,直接決定徐老伯是否簽訂合同,故法院認定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徐老伯與王先生買賣合同成立,對中介公司主張傭金63000元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鑒于中介公司向徐老伯提供了房源信息,提供了帶看房屋等居間服務,徐老伯應向原告支付相關費用,法院酌情判決徐老伯應當支付該居間活動費用2000元。
滬律網提示:定金罰則的適用,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明確約定,本案中徐老伯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時并沒有認識到支付的意向金是定金,中介公司后在合同上補上內容,單方面將意向金轉化為定金,并不能產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兩份協議在徐老伯簽字時為空白的,之后由中介公司補充了協議的內容,這不能排除中介公司故意虛構合同的內容,損害了徐老伯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因此也不能認定中介公司促成了徐老伯與王先生買賣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