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史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合同,但史某卻因房屋價格上漲違約,王某只得起訴法院。法院依據《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且史某給付王某遲延履行違約金。案中,王某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定金及首付款的義務,史某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
2016年7月27日,王某與史某(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向史某購買位于昌平區回龍觀某區的房屋,成交價格為333.5萬元。王某表示,合同簽訂后,他依約向史某支付了購房定金 、首付款。但因之后房屋價格大幅上漲,史某明確告知王某房子不賣了,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王某遂起訴 史某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向史某支付剩余購房款,史某協助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交付房屋,并判決史某給付王某遲延履行違約金。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與買賣雙方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雙方都應慎重簽約、誠信履行。買方應充分做好風險防范,審慎判斷交易對方的誠信品質,嚴格審查房屋狀況,并保存好相關交易憑證如:錄音、合同等。而賣方應對房地產市場形勢做好判斷,仔細選擇交易時機,雙方都因謹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義務或者履行合同 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滬律網提示:一旦簽署合同,就應遵守誠信原則,忠實履行合同義務,一旦違約,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