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家在買房的時候因為不想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費,于是在享受完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直接跳過了中介,私下和賣房的房主直接交易。這個買家雖然占到了便宜,但是也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買家最終還是被法院判令承擔了中介費。
劉某想購置房屋,通過微信聯系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尋求服務。地產代理公司為劉某介紹了一處房屋,雙方簽訂《購房意向書》,約定該房屋售價為245萬元。劉某期望價格為235萬元或以下,并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5000元誠意金,委托其向物業業主溝通,希望能以期望價格成交。如果劉某購買該房屋,需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為房屋成交價的1.5%,即35250元。地產代理公司進行溝通后,通過微信告知劉某,房價已經洽談到235萬元,賣房人要收取定金10萬元。此后,地產代理公司與劉某雙方就辦理按揭事項發生爭議,溝通無果。地產代理公司發微信通知劉某前往辦理交易手續,但劉某微信告知地產代理公司,他不再購買案涉房屋,并要求地產代理公司退還5000元。而后,地產代理公司員工通過微信聯系劉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費,但劉某卻將中介微信“拉黑”,并自行與出賣方聯系,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地產地理公司將劉某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支付中介服務費35250元的70%,即24675元。地產代理公司與劉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地產代理公司之間已形成居間服務合同關系,且地產代理公司根據劉某要求,就房屋的交易價格與賣房人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劉某期望的購買價格,在款項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賣方同意由劉某辦理按揭支付,故判決劉某支付地產代理公司中介服務費35250元。
問題1:本案中劉某和地產代理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是什么?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961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劉某和地產代理公司簽訂的《購房意向書》,是劉某委托地產代理公司幫助其購買一套房屋,劉某向其支付相應報酬,因此這份合同是屬于中介合同,當然從本質上講,也屬于委托合同。
問題2:本案中劉某跳過地產代理公司和賣房人完成了房屋買賣的行為是否合理?
律師指出:劉某這種行為,有悖于中介合同的基本誠實信用原則,是對合同相對性和穩定性的一種破壞,如果這種行為被認可,那么就會導致此類合同很難繼續保持一個穩定性,那么這對于市場環境的破壞無疑會是很大的。
問題3:為何二審法院還是判決劉某需要支付地產代理公司足額的中介費用?
律師認為:《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在本案中,劉某已經接受了地產代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而且連最終的購房價格也是達到了劉某的預期價格,這說明地產代理公司已經履行了中介合同的義務,劉某是需要足額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