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將屆滿,房東要將店鋪轉租給他人,現有的租客表示愿意以同等價格繼續承租,但是遭到了房東的拒絕。協商未果后,租客將房東訴至法院,訴請法院確認自己的優先承租權,其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丁某承租陳某的一沿街店面經營超市,租期五年,于2022年1月30日租賃期限屆滿,第五年的租金為35萬元。2020年1月8日,丁某在與陳某聊天時得知,陳某預在租期屆滿后將店鋪另租給第三人孫某并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為五年,租期自2022年2月1日起,第一年租金40萬元,之后逐年遞增5%。丁某隨即表示愿意以同等條件繼續承租該商鋪。陳某表示拒絕。丁某認為自己應當享有優先承租權,便向法院起訴,訴請法院判決由自己繼續租賃涉案商鋪。其后,陳某與第三人孫某解除租賃合同,并表示自用商鋪,同時陳某提起反訴,要求丁某騰空房屋并支付使用費。法院審理后認定:丁某與陳某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陳某在未通知丁某情況下,與第三人孫某簽訂租賃合同,損害了丁某的優先承租權。丁某同意以陳某與第三人孫某達成的同等條件優先承租,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成就時,單方向陳某作出締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租賃關系即已成立,新的租賃關系確立的租金標準明顯高于原合同,不損害陳某的利益,判令陳某按照向第三人出租的同等條件繼續向丁某出租房屋。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問題1:何為優先承租權?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出租人仍愿意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其中的同等條件是指租金數額相同以及付款期限相同等。
問題2:本案中丁某為何享有優先承租權?
律師解釋到:在本案中,丁某和陳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即將到期之前,陳某已經和孫某另行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其仍具有出租的意愿,即便其后續解除了和孫某的房屋租賃合同。丁某表示愿意以和孫某同等的條件,繼續承租涉案商鋪,因此其享有優先承租權。
問題3:本案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點?
律師提醒到:陳某在和丁某的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前,若具有繼續出租商鋪的意愿,則亦應當事先告知丁某,其在本案中沒有事先告知丁某其即將商鋪轉租給他人,事后又試圖通過解除租賃合同的方式來彌補,其侵害了租客丁某的優先承租權,在一定程度上有違公平合理的合同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