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和租客簽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客可以帶寵物入住,但是租客在入住后收留了很多流浪動物,破壞了房屋內的設施,還遭到了鄰居的投訴,房東因此將租客訴至法院,租客也提出了反訴,最終經法院判決,租客需要賠償房東相應的損失,房東退還租客相應的租金和押金。
唐某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陳某承租唐某的別墅,合同載明“可攜帶貓狗入住”。后因陳某在別墅內飼養大量流浪動物、屢遭鄰居投訴,雙方產生糾紛。唐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房屋使用費113400元、違約金1800元、財物損失14800元,并返還鑰匙等。陳某提起反訴,要求唐某返還剩余房租36000元和押金18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合同中注明陳某可攜帶貓狗入住,但基于常人理解,應指允許住戶攜帶寵物。陳某攜帶的貓狗系社會上遺棄的流浪動物,且從勘驗情況看,陳某在入住后將大量動物飼養在別墅內,而在別墅中大量飼養動物并不適宜。同時,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對于房屋居住人數的限定也能看出,對戶主而言,唐某如若知曉陳某飼養大量動物,是不會認可的。故唐某在知曉其別墅狀況后,不同意陳某繼續居住,亦是防止自己房屋被進一步損壞的考慮,可予以理解,但其應采取正確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從陳某的報警記錄可看出,唐某未經陳某同意,強行使陳某搬離房屋,其行為有失妥當,對因此給陳某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綜合唐某的訴訟請求和陳某的反訴請求,法院判決陳某向唐某支付違約金1800元、賠償房屋使用費90000元,唐某向陳某退還未居住期間的房租12600元、押金18000元,駁回唐某、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陳某可以攜帶貓狗入住的條款?
律師指出:本案中唐某和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陳某可以攜帶貓狗入住,該條款為兩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陳某有權攜帶寵物一起入住。當然,正如本案所發生的糾紛,陳某雖有這個權利,但也不能無限制地將動物都帶回家,這可能已經超出了其享有的合同權利。
問題2:陳某為何要賠償唐某房屋的損失?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714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某作為承租人,有義務妥善地使用房屋,不應當對房屋本體和房屋內的設施造成明顯的損害。但因為陳某飼養動物,造成房屋有一定損毀,故應當賠償唐某房屋的損失。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提醒道:陳某能飼養這么多流浪動物,也是出于好心,但是也應當注意方式,不應當超出房屋租賃合同的范圍,過度地行使自己的合同權利,也不應當對周圍的鄰居帶來不便,應當選擇更加合理的方式來飼養流浪的小動物,給他們一個真正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