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昨日,廈門市發改委副主任羅咚玲、市法制局副局長丁賢志做客市政府網解讀《辦法》。
導報記者獲悉,根據新規定,物業擅自截留日常專項維修資金,逾期未繳納的,將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70%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廈門市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將近300家。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及其他經營收入、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等。《辦法》規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小區經營收入的使用也受到業主的關注。對此,《辦法》有硬性要求。收入的30%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費用,其余70%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服務小區建設。《辦法》規定的經營收入主要有:業主共有場地停車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廣告位租金,游泳池等經營收入。
物業服務標準必須前后一致
以往,一些開發企業在房地產市場走低時,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較低,以此吸引購房者增加銷售量。房地產市場走好時,把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調高的做法,造成了相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同的服務收取不同物業公共服務費。
對這一現象,《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確定分期開發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時,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管理類型的住宅項目,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應當保持基本一致。
此外,據透露,為調解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將引進第三方評估和協調制度。即對物業服務收費與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引起的爭議,可以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關調解機構予以調解。第三方評估和協調制度上半年有望出臺。
違反《辦法》最高罰款3萬
《辦法》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行為也作出具體規定。《辦法》分三類情形設定了相應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時將代為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公示相關情況的,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