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住宅是否必須進行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是的。按照規定,國家提倡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2、如何選聘滿意的物業管理公司?
應當由業主大會以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的決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該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物業服務的項目和物業收費標準、收費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一定資質的從事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
(2)選擇管理規模較大的物業管理公司。
(3)選擇經營意識強的物業管理公司。
3、居委會能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嗎?
盡管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由居委會為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現象,但實際上,居委會是無權為小區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機構的指導、支持下開展工作的。居委會不是小區的產權人,既不享有業主的權利,也不必承擔業主的義務。當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合同發生糾紛時,居委會可以進行協調處理,但不能代替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4、業主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嗎?
小案例:2004年底某小區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業主委員會出錢請了專業咨詢公司做招投標工作,原物業公司也參加了投標,最終由另一家知名物業公司奪標。而原物業公司不愿退出,僵持了三個月后,中標物業公司不得不將原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推上被告席,要求賠償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1)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業主作為委托人,通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自己的物業。本案例中提到的原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委托合同已經到期,在新一輪的招投標中又沒有中標,顯然其不退出物業的行為侵犯了業主和另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原物業公司應做好物業管理資料移交工作,并及時撤離管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