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介紹,日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這是寧夏歷史上第一部物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將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據了解,《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對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管理措施,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重點突出了對物業服務管理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程序和工作職責做了細化規定,同時對人數較少不能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進行了規定。二是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辦法,特別是對新建住宅中物業服務用房的配建標準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三是針對舊住宅區和分散小區設施設備老化、缺乏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的實際,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舊住宅區、分散小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將舊住宅區和分散小區納入物業管理重點范圍。四是針對目前有的物業企業收費難或收費不公開的問題,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五是注重加強住宅小區安全管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建立物業服務爭議糾紛的調處機制,及時受理、調解物業服務爭議。六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并對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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