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看中了位于某小區的一套復式住房,2004年的毛坯房,121平方,35萬元,未下房產證,無法改合同,但房產證年內可拿到,房主要求一次性付現金,并將購房發票和契稅發票給我,拿房產證后可與我過戶。 由于種種原因,我無法等他房產證下來后再與他過戶并得房,打算一次性付錢給他先得房,再等房產證下來后再過戶,但公證處以無房產證為由拒絕做公證。問:我可否請律師對我們之間的買賣合同進行見證擔保?此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還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可以解決?
遼寧大連朱作文律師回復:
1、請律師見證沒有什么特別的意義;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你的事關鍵不在合同的效力,而是你購房的風險極大。也許是律師謹慎,你應該想的更周全一些,很多一房二買的情況就像你這樣子的。你必須保證房子的產權沒有問題,其次還有賣方不能在收到你的錢后把房子賣給別人,保證好這兩點后,你才可以把錢交給她,有什么事給我發消息吧,小心為上!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