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朋友的房子(單位給買的,現單位破產了)在她不在本地也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兒子低價賣掉了。現在戶主回來了欲與買主打官司,買主不承認房子是買的,說他是座地戶,房產部門說現在戶主是誰他們就認為房子是誰的。而我們也沒有任何物證(收據等)可以證明買賣關系。賣房的收據現在買主和中介各一份(我們不知道當時的中介是哪家)。我想咨詢在這種情況下該怎么取得證據呢?
福建福州王榮堅律師回復:
可以向房管部門查詢,該房權的前手權利人是誰以及與此相關的情況就行了吧。
我認為本案主張權利的關鍵還在于房屋買賣時房屋所有權人不知情的事實能得以證明。
另外,如果售房價明顯低于房屋價值,您可以主張撤銷這一買賣關系。但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實施。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買主是以低價取得的,不屬于善意取得,可以主張撤銷買主的這個買賣房屋的行為。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于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于“非善意”;最后,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于時候知情與否,并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四、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于動產,也可以適用于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