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2003年11月我買了一套二手房,當時雖然這套房子早就可以作產權證了,可房東還沒有作房產證,要賣給我的時候才作的產權證。我們在中介簽合同時寫的是他原來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上的面積101.89,但是最后我的房產證上的面積是100.56,這當中開發商有退面積的差價,請問這個差價是應該我的,還是原來房東的?還有因為開發商推遲給該小區的業主做產權證,開發商因此又補給業主一部分錢,那這一部分錢又該歸誰所有呢?
另:因為時間已經半年多了,我和房東的買賣已經成交后,在中介簽訂的購房合同也已經無效作廢了。這套房子產權現在已經是我的了。這兩部分的退款均發生在我的買賣之前。
廣東廣州李雄飛律師回復:
1、你的損失只能依據當初你和業主之間的合同約定,要求賠償。
2、通過中介交易的簽訂的合同一般是中介提供的格式買賣合同(有的還包括中介一方),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交易完畢就失去效力。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首先要看你的房屋買賣合同上約定房屋的建筑面積是多少,如是100.56平米,則你無權要求差價,如是101.89平米,則你有權要求差價部分。
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因產權證的問題而賠償,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你不是該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所以你無權要求這部分賠償。如果業主因產權證問題出現違約,你可以要求業主賠償。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