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于今年一月購買二手房一套,含自行車庫一個,合同約定該車庫為獨立所有,如不是,售出方賠償二萬元整。我與售出方原約定4萬元購房余款于5月1日前付清,同時他退還我兩證及遷出戶口,如果我逾期不交清余款每天要付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現經查實該車庫為合用車庫,無獨立產權。我們就賠償款達不成統一意見,售出方只愿意賠償3千元。若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我未向賣方支付余款4萬,屬我違約還是賣方違約在先?請問我怎樣做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川成都康健忠律師回復:
根據你的陳述情況,我認為對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你不能取得獨立車庫的損失;同時,你在與對方交涉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證據留下來,則應當爭取盡快解決糾紛,以免因對方主張違約金而使你遭受更多的損失。建議如果無法盡快協商解決,則應當當機立斷聘請律師代理提起訴訟。
江西南昌鄭吉敏律師回復:
你們是否在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和產權過戶時間,如果約定了,就按約定存在先后履行順序;如未約定視為交付房款時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意味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因此也不存在違約在先的概念。
鑒于你的案件,如果有證據證明合同指向的車庫無獨立產權,你可以只支付2萬元,并起訴要求對方強制履行過戶義務。在支付2萬元前或同時請律師發律師函或自己致函給對方,要求對方承擔2萬元違約金,并抵消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