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女士在濟南某陽光花園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根據當時開發商的宣傳材料顯示,李女士購買的樓盤是三面飄窗,陽臺窗戶高為一米四。但是在開發商交房時,李女士經實地看房發現,房屋南面窗戶并非飄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銷售方解釋其并未違約,雙方簽署的協議附有房屋結構圖,結構圖上顯示該房屋確系南面沒有飄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
李女士對銷售方的解釋極為不滿,認為李女士就是相中了朝陽的飄窗戶型才決定購買的,簽署房屋買賣協議時,銷售方也沒有對上述情況進行告知和說明。
◆律師分析:
北京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本案涉及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宣傳與實際不符的法律責任。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本案中的開發商在宣傳時對商品房的窗戶結構作為銷售“亮點”進行宣傳,購房人李女士正是基于對該窗戶的偏愛選擇了購買房屋。而開發商的宣傳單和銷售廣告中對該戶型的飄窗外形均有明確的圖形作為參照,宣傳材料中也標示該圖系李女士購買的房屋戶型,故在本房屋銷售過程中,開發商的的宣傳應視為要約。
◆提示
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是開發商銷售商品房的一種重要的促銷手段,因開發商在其發布的廣告中夸大渲染,誘導買受人購買房屋而交房時往往又無法達到買受人的心理預期,因此了引發大量糾紛。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不要單憑廣告的華麗宣傳就盲目決定,務必仔細審閱相關合同及附件,有條件的情況下還要實地考察,以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