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一路走高,讓人憂喜參半。有剛性需求的人,望房興嘆;而炒房者,卻是沾沾自喜。然而,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的房屋糾紛逐趨增多,有些糾紛案件很有警示作用。記者采訪了三個不同情況的房屋買賣糾紛,個中的教訓值得讀者關注,避免在今后房屋買賣中發生類似的糾紛。
案例一:安置房屋買賣糾紛
市民陳某擁有某小區一戶房屋,四年前因實施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一套,而該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由于延后辦理當時未取得。
然而,陳某與有購房需求的買主李某達成購房協議,時值房價平和時期,房屋以市價成交,雙方約定先由李某支付三分之二房款,待房屋過戶時再結清余款。房屋買賣合同訂立之時,陳某隨即將房屋交付給李某使用,李某也依約付清了相關房款,并對房屋進行了精心裝修。一年后當陳某順利取得相關權屬證書之時,房價高漲,故其對于合同約定錢款數心生不滿,多次聯系李某要求提高房屋價格,并以此作為過戶條件。李某不應,遂聘請律師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協助履行過戶義務。
法院認為雙方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價高漲不過戶不應當成為價款變更的合理理由。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陳某協助李某完成房屋過戶手續。
案例二:委托房屋買賣糾紛
去年下半年,市民張某因工作需要在蘇州市區購置某小區動遷安置房屋一套,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結清了全部房款三十萬元,賣方陳某也打收條確認收到房款,并將一份簽好字的空白合同交于張某。
但當時房屋產權證未辦下,需等待辦好后才能進行過戶,而張某將至外地工作,故與房屋賣方陳某協商退房。陳某聲稱所收房款已挪作他用,且無法籌措相應數額退還。協商之下,張某同意接受陳某委托,轉售所購房屋,以所獲價款清償房款。后張某在空白合同中填上購房人齊某的名字,將房屋轉售于齊某,并獲得三十萬元房款。此時,房屋產權證已辦好,齊某遂要求陳某將房屋過戶,陳某卻以齊某和張某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未直接與其簽訂即無效為由拒絕。齊某無奈,只得訴請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判令陳某將房屋過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陳某之間為代理關系,張某作為代理人與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應當確認其有效性,陳某作為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行為的后果,履行合同義務,將房屋過戶給齊某。
案例三: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
王某與李某為本市住房困難戶,兩人同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王某申請得到批準后遂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而李某的申請則因不符相關條件被駁回。因兩人私交甚好,王某與李某隨即達成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將王某申請到的經濟適用房轉讓給李某,李某則一次性補償王某30萬元。
協議約定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歸屬于李某,王某則須無條件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等事宜。協議簽訂后,王某即將房屋交由李某占有和使用。兩年后,王某突然去世,而王某的妻子陳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歸還上述房產。案件審理中,李某出示了其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并提出反訴,要求王某的妻子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濟適用房系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不得隨意轉讓,王某與李某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王某從事上述行為時也沒有征得作為房屋共有人的妻子陳某的同意,雙方所訂合同應歸于無效,判決李某歸還房屋并駁回了李某提出的反訴請求。
律師點評:
拆遷安置房一般要經過五年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期限較長,市值起伏較大,此類房屋的買賣風險較大,一旦一方違約,因該協議屬無效協議,造成損失難以維權。委托他人賣房,將簽好名字的空白合同交由他人出售簽訂,雖沒有書面的委托手續,但空白合同一經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讓對方任意填寫數據,首先簽名的一方必須承擔很大的經濟風險和合同中所有責任。房屋不是一般商品,一手付款一手交貨即可,房屋是受法律約束和政府調控的特殊商品,在買賣時必須查清法律和相關硬性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