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誤導消費者被罰款,二手房中介誤導消費者被要求退回中介費……昨日,福州市工商局公布了去年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并對案例進行了分析,提醒消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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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據介紹,2010年,福州市各級消委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2665件,解決結案12345件,結案率97.47%。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04.11萬元,其中欺詐行為得到加倍賠(補)償有10件,得到加倍賠(補)償金額27700元,接待來訪、咨詢13198人(次),收到消費者表揚信17件。
典型案例節選
案例1:開發商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2008年,福建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羅源灣經濟開發區開發了某樓盤。2009年9月,該開發商在戶外廣告和宣傳冊上發布“精心打造新區宜居環境,2009年準現房發售”。承諾“業主子女可落戶城關,就讀社區雙語幼兒園、羅源縣教師進修學校附屬小學、羅源第三中學,一路名校護航一站式素質教育”等廣告宣傳語。2010年8月15日,該樓盤第一期業主發現戶口只能落戶羅源縣松山鎮,子女就學等問題未能按承諾兌現。縣工商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
評析: 開發商故意使用“落戶、入主、劃片”等肯定性用語誤導公眾,涉嫌虛假廣告宣傳。在縣公安局明確該小區業主只能落戶松山鎮的情況下,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仍然承諾戶口落戶城關,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案例2:新購汽車瑕疵多,經消委會調解獲補償
2010年10月8日,李先生在某車行欲購一輛17.9萬元的品牌車,交了訂金0.5萬元。在驗車和交車時,李先生先后發現新車電瓶沒電,車子無法啟動,而且空調不制冷,隨后,他還發現在車行同一品牌車均為10月份出廠,而賣給自己的車卻是7月份出廠的。
李先生認為該車是有質量問題的積壓車,要求換車或退車,雙方協商未果。經過福州市消委會調解,車行給予車主包補償8000元工時抵用券,延長空調保修期等的優惠。
評析:本案中,汽車存在故障,車行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就選擇了車子,也未盡告知消費者所購車出廠日期等有關車輛的信息,在管理和服務上存在瑕疵。另外,車行既未告知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又沒有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3:快遞變慢遞,速遞公司退費用
2010年10月15日,永泰縣退休老人林先生到旅行社報名參加臺灣游。同日,林先生按赴臺游的要求向縣公安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赴臺旅游護照。由于郵政工作人員未按址進行投遞,僅電話聯系林先生,因林先生電話故障未聯系上。時至11月11日,林先生才自行前往速遞公司領取,前后耽誤20天造成辦理赴臺通行證時間的延誤,使林先生無法成行。經調解,旅行社退還林先生全部赴臺游費用2500元,速遞公司賠付林先生郵費21元和辦理證照相關費用50元。
評析:郵政速遞公司工作上存在失職,應當負相應責任。本案中,旅行社應當按照約定退還消費者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