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將房屋轉讓他人,事后反悔,以過戶時間過長、合同顯失公平為由拒不辦理過戶手續。日前,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了張某座落在龍南縣東江煤礦家屬區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原告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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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2005年7月30日原告廖某經人介紹用15800元購買了被告張某座落在龍南縣東江煤礦家屬區的房屋一套,由被告張某寫好房屋買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及證明人簽名后給付了購房款15800元。雙方對轉讓房屋費用給付的時間及房屋過戶的時間、違約責任均作了約定。 2009年1月19日廖某以張某拒不辦理過戶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張某所轉讓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顯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而簽訂的協議。張某辨稱房屋轉讓的價格顯失公平,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該協議轉讓費用因缺乏證據認定是否構成顯失公平。且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明確。被告以時間過長的理由來抗辨拒絕協助原告廖某辦理過戶手續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被告以房價過低,顯失公平,原告廖某有違約行,要求原告廖某補差價29000元,于法無據,也不予以支持。故對原告廖某要求確認7167號房屋所有權和龍國用(2001)字第0648號使用權歸原告廖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