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銷售代理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江蘇天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江蘇誠為廣告有限公司房屋銷售傭金及溢價分成合計363573.87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72714.18元,賠償損失119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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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玫瑰園項目全程營銷代理合同》,就原告獨家代理銷售被告玫瑰園項目及全程營銷推廣事宜達成協議。在一期房屋銷售同時,自2007年5月起原告誠為公司開始以被告天融公司名義對玫瑰園小區二期開始推廣并接受預定。至2008年7月11日,被告天融公司方取得玫瑰園小區二期預售許可證。2008年7月17日被告收回原告售樓處鑰匙,終止履行合同。雙方因而成訟。另查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天融公司因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發布玫瑰園小區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被工商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玫瑰園項目全程營銷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關于第一期傭金及溢價分成,雙方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完成相應工作量,故被告尚應向原告支付房屋銷售傭金及溢價分成。綜合考慮被告違約情形,及原告損失狀況,酌定按照未付款額的20%確定違約金數額。關于第二期傭金給付問題,在被告單方終止合同后,使原告喪失繼續履行合同并獲得傭金的機會,對此被告應酌情予以賠償,酌定按照原告代理銷售二期房源時簽訂的資格保留書確認的房屋價款為基數按照約定傭金比例的50%確定原告損失額。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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