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半百的顧先生在生意場上打拼了半輩子,靠著不錯的人品和運氣賺了不少錢。前幾年流行辦理投資移民,據說只要投資金額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辦理全家移民國外,而且對外語的要求也不高。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中就有不少人都拿了綠卡移民去了國外,顧先生在朋友的鼓動下也頗為心動,經過幾次家庭會議的討論,顧先生也去申請了投資移民,一段時間之后,全家人都順利拿到了加拿大的綠卡。
但由于顧先生的事業仍有一部分在國內,老人也需要照顧,此后的大部分時間,全家人就國內國外兩頭住,打算等退休后,再賣掉國內的房產,搬去加拿大養老。可是最近,顧先生在上海的一套承租房要動遷了,承租人是顧先生,但房子一直出租,家人戶口也都無一在內。顧先生去動遷公司咨詢,卻沒有得到明確答復。他心中不免有些擔心,全家人剛辦完移民手續,還能否享受國內房子的動遷安置?國家在這方面的政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觀點】
首先,顧先生雖然獲得了加拿大的綠卡,但是其只是獲得了移民資格或永久居住權,并沒有加入加拿大的國籍,因此,其仍具有中國國籍。一個中國公民在國內所能享有的權利,他仍然享有,并不影響其因國內的房屋動遷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其次,顧先生是該承租房的租賃人,該承租房動遷,拆遷人只能與顧先生簽訂《動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顧先生是當然的被安置補償對象。新生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但由于顧先生的家人戶籍不在被拆遷房屋內,他們是否能作為安置補償對象,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條件: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然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2)戶口從被拆遷房屋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3)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4)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5)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已結婚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均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