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激發著眾人購房熱情的按揭房貸,由于有效地連接了開發商、銀行和購房者三方主體,產生了經久不衰的強大生命力。近兩年,銀行與借款人、專業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的糾紛呈不斷上升趨勢,僅以商品房按揭貸款而言,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此類案件的受理數及在當年收案總數的比例分別是:2006年106年,占11%;2007年240件,占24%;2008年330件,占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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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貸訴訟形形色色
案例一:
“一房兩賣”坑了二手買房人
2004年4月,陳志明夫婦向某銀行借款34萬元購房,銀行于2006年4月在當地房管部門領取了房屋抵押權證。因陳志明夫婦此后不再還款,銀行于2007年6月起訴,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歸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29萬元及利息,對登記抵押的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法院向陳志明夫婦送達應訴材料時,發現陳志明夫婦已經攜款逃跑,房屋已轉賣給小周。新的買受人小周面對法院張貼的公告,欲哭無淚,傷心欲絕,轉而又怒氣沖沖地將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聲稱收不回60多萬元購房款誓不遷出。小周的遭遇雖然讓人同情,但他強硬的態度并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物權絕對性原理,小周和陳志明夫婦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不能對抗銀行已以不動產登記公示取得的抵押物權,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二:
按揭房貸催生“連環訴訟”
李先生于2004年1月向無錫某銀行貸款41萬元購買別墅,借款期限為20年,采用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因其基本未按期履行,2005年3月銀行訴至法院。李先生辯稱,借款合同是其與某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開發公司在進行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故意隱瞞房產已被查封的事實,現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已經提起,借款合同訴訟應中止審理。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是各自獨立又具有緊密關聯的兩個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并不會必然導致貸款合同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即貸款合同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故法院最終支持了銀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退房停供惹出百萬債務
2002年4月,沈婷向銀行借款110萬元用于購房。借款合同履行一年多,沈婷不堪忍受“房奴”的生活重壓,04年12月忍痛割愛將新居退還給開發商,開發商將購房款返還給沈婷。因沈婷未按約償還本息累計已滿6個月,銀行一紙訴狀遞至法院,主張解除借款合同,沈婷及其丈夫共同償還本金及至2007年7月6日止的利息共計逾百萬元。因為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雙方協議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導致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者雖然退了房,但因為銀行已經劃付了借款,購房者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其擺脫債務須經銀行同意。法院最終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沈婷沒有辦妥相關手續就貿然停止月供,到頭來依然要承擔百萬債務,本以為退房后如釋重負,卻不想“賠了房子又折錢”。
按揭房貸案件的五大特點和兩大病因
按揭房貸案件基于其獨特的法律性質,在審理過程中也呈現出一些特點:
法律關系復雜。此類案件涉及到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合同等多份合同關系。法律適用橫跨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保險法等諸多法律部門,主債權、抵押權、保證債權、追償權等權利交織在一起,錯綜復雜。
購房人經濟困難成主因。購房人的貸款期限一般都是10年、20年或者更長,貸款人在貸款時可能工作和收入都比較穩定,貸款時也沒有想到會遇到經濟危機波及到自己預期收入狀況,所以一旦因為股市縮水或者工作波動造成個人經濟出現危機,就有可能出現短期內拖欠銀行房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