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為還債擅自出售共有房,父親以房屋買賣侵犯其共有權為由,將買賣雙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吳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恢復為吳老伯、吳先生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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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伯與吳先生系父子關系,位于浦東新區某新村一套房屋原為吳老伯、吳先生共同共有。2007年4月,吳先生與王女士就上述房屋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以42萬元價款購買上述房產,吳先生以吳老伯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確認。2008年2月,王女士取得系爭房屋產權。然而,合同簽訂后,王女士未實際支付房價款,而是與吳先生約定以吳先生欠付的借款作充抵,不足部分由王女士將系爭房屋出租給吳先生后,用租金予以折抵。2010年2月,吳老伯以吳先生與王女士未經其同意,擅自買賣共有房,侵犯其權益為由訴到法院。 吳老伯訴稱,王女士在明知其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況下,仍與其兒子惡意串通買下系爭房屋產權,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現起訴要求確認兩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恢復該房屋產權登記為自己與兒子共同共有。
吳先生辯稱,父親訴稱屬實。其曾向王女士借款18萬元,后在王的逼迫下寫下27萬元借條。因無力歸還借款,王還逼迫其將系爭房屋作抵押并出售。當時王女士偽造了其父的授權委托書,整個買賣過程,其父并不知情,所有手續中吳老伯的簽名均為其代簽。現同意父親的訴請。
王女士辯稱,吳先生向其借款27萬元,因吳先生無力歸還借款,故主動將系爭房屋出售。買賣過程中,是吳先生提供了其父親身份證、戶籍資料及吳老伯委托吳先生全權辦理出售系爭房屋手續的公證委托書。自己系在誤以為吳老伯同意出售的情況下善意取得了房屋產權,現不同意吳老伯的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吳先生未經吳老伯同意擅自出售系爭房屋,侵犯了吳老伯的共有權,該出售行為無效。根據查明的事實,吳先生與王女士據以辦理系爭房屋買賣及過戶登記的吳老伯的授權委托書系偽造,現兩人互相指責該偽造文書由對方提供,但均未提供證據。即使該偽造文書非王女士提供,但其在明知吳老伯為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下,疏于審核而與吳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存在明顯的過失。王女士稱其對系爭房屋為善意取得的主張,難予支持。據此,吳先生與王女士之間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應恢復為吳老伯、吳先生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