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新絲路模特機構總裁李某等3人訴三亞市旅游投資有限公司房屋轉讓合同案二審在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因此案是模特界知名人士與三亞市國企之間的較量,二審開庭引起多方關注。
旅游公司收回已售房
在2001年至2003年間,由于三亞市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旅游公司)本單位集資戶不夠、建設資金不足,旅游公司職工大會通過并經公司領導集體決定,特別準予將剩余集資房房源轉讓給37名外單位和離退休人員,這其中即包括李某等對三亞發展做出貢獻的一批人。
目前,除李某等7人外,其余外單位人員均已入住。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2007年,旅游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將李某等7人的房產收回,并將收回來的房產按照2003年的集資房價格出售給另外7人,售價為2個標準:每平方米960元和1198元。房屋面積有5套在187平方米以上,其中最大的一套為215平方米。2007年,三亞同地段商品房的市價已達1萬元平方米,而目前更是超過2萬元平方米。
經多次交涉失敗后,李某等人于2008年將旅游公司起訴至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并進行了開庭審理。但直到今年3月,李某等人才收到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書。法院認定,他們與旅游公司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無效。
李某等人在收到判決書后,隨即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外單位人員能否買集資房
在7月16日上午的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對購房協議的性質、是否有效等焦點進行了辯論。
李某等人的代理律師認為,李某等人購買的是旅游公司集資房的剩余房源,并按約定付清了房款。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雖然名為《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但采用的是旅游公司提供的統一格式合同。協議約定,李某等人不能享受公積金貸款政策,所購房屋價格高于旅游公司職工購房價的24%,較接近當時的市場價格,且都是不限定建筑標準的大戶型。而且,房屋用地是商業用地,旅游公司本身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剩余房屋是可以對外轉讓的。旅游公司在知道《三亞市城鎮職工集資建房暫行辦法》規定的情況下仍將剩余房源轉讓,事隔多年后再以所簽的協議無效為由收回房屋,違反了誠實守信的原則,也違反了《三亞市城鎮職工集資建房遺留問題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產權單位將多余的集資房向外地戶籍人員轉讓的,按商品房交易辦理”條款。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李某等人違反法律政策和三亞市政府的規定參加單位房改,且存在低價購房和變相優惠行為,應當認定集資建房行為無效予以制裁,法院不應當保護違法參加房改的行為。
李某等人的代理律師提出,根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李某等人與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在旅游公司內部職工參與集資戶欠缺、經過職代會同意才將剩余房屋轉讓給外單位人員的情況下,不存在損害其職工利益。在國家2007年8月開始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包括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建房)前,當時的法律、法規、政策沒有效力性強制規定限制購房對象。其上訴狀稱,在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旅游公司仍將房再賣給他人,明顯違法。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表示,李某等人不具備購買此集資房的主體資格,損害了旅游公司眾多住房困難職工的利益,所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協議。
其他7人買集資房是否合理
在當天的庭審中,李某等人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媒體的相關報道。他們認為,2007年9月30日,旅游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合同,收回李某等人的房屋,并將收回的房屋按照2003年的集資房價格出售。但購房者無一是困難職工,背離了三亞市為解決集資建房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說,旅游公司經國資委同意收回該集資房后,售給的是符合房改條件的第三人,且第三人的集資建房合同已付清房款并經三亞市房改辦審批蓋章,不存在腐敗問題。
法院當天的公開審理并未當場宣判。此案的結果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