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留下一套房子,由兒子和繼母共同居住。可是,繼母卻在兒子出車禍治病期間擅自將房子賣了,買房人裝修后入住。那么,兒子能討回繼母賣出的房子嗎?在何種情況下,買房人需要騰房?
繼母擅賣房繼子告繼母
老王于2000年病逝,留下一處5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其兒子(小王)和繼母共同居住
。2001年,小王出了車禍,之后便一直住院治療。在此期間,繼母瞞著小王,于2002年將房子以7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某。不久,李某在交付了全部房款后裝修入住。
賣房的事情很快讓小王知道了,小王對其繼母偷著賣房很不滿。2004年,小王把繼母告上法庭。小王認為,李某買房的價格遠低于當時的市場價,屬于惡意占有;其繼母未經其同意,無權擅自處理雙方的房產。小王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要求李某騰房。
侵犯繼子權益賣房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該訴爭房為小王繼母與其父親的共同財產。小王繼母擁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另有部分所有權為小王父親的遺產。由于作為遺產的這部分所有權在小王父親去世后并未作處理,因此,小王和其繼母對該遺產形成共有關系。
小王繼母只是該房的部分產權人和遺產繼承人,其無權對該房進行整體處分,其將該房整體出賣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小王作為爭議房的權利人之一,未予追認,則該買賣合同無效。
非善意取得
必須騰房
法院認為,李某購買該房不是善意取得。李某明知該房的產權證上的所有人并不是小王繼母,而小王繼母作為遺產繼承人是否擁有該房的全部產權尚不明確。同時,李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曾要求過小王的繼母明示是否還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因此,法院認定,李某買房不是善意取得,雙方所簽的房屋買賣協議應為無效協議。今年4月19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小王繼母返還其收取的房款給李某,李某騰房。
就此案,市法院一位法官說,如果買房者是善意取得,即房屋產權人和賣房人是一人,買房者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則發生糾紛時,買房者可不必騰房。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如果購買涉及一方過世的遺產類房產,一定要弄清其中是否存在繼承問題,賣房者是否擁有房產的全部產權,以免遭訴訟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