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不能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九條適用要點
[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二○○四年七月二十日修訂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解釋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產權證辦證不能,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則性規定。
本條與第十八條是不一樣的,上條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條是無法辦理,致使買受人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文從實務操作上盡可能對相關術語作出解答,以給廣大購房人以實務指導,給開發商亦是風險提示。
一、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期限有多長?
1、約定期限:當事人可以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以及辦證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2、法定期限:未有約定的則適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
(1)、預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
(2)、現售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
二、什么是辦證不能?
辦證不能或稱無法辦證,就是本條司法解釋中所界定的在約定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再超過一定的期限,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即是辦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