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購買某開發商開發的公寓,開發商承諾凡購買首層公寓,即贈送20平米的花園,據此,李女士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當其去房管局辦理產權證時,房管局卻拒絕為開發商贈送她的花園辦理土地使用證,并說開發商的行為是違法的。這是為什么呢?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城市市區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轉移出去。國家對住宅類土地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開發商通過不同方式獲得了若干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并在該土地上興建住宅或寫字樓,然后再銷售出去。購房人購買了相應的一塊土地使用權。2)購房人對房產相應所占的土地卻沒有所要權,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前,房屋產權人可以向國家重新續交土地使用權價款,就可以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3)樓座之下和四周地土地使用權歸購房人共同享有。開發商私下將花園贈送給首層購房者,實際侵害了首層以上購房者的利益,如果首層以上的購房者要求對花園的權利時,就會引起法律糾紛。——西宇房產律師發表
開發商要促銷,要贈送花園,這是開發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業主無權反對。但是,開發商從事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時候,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也不能侵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將本屬于全體業主享有的公共綠地當作私家花園贈送,就違反了綠化條例的規定,就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益,就是不合法的,就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