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違規操作引發的二手房買賣糾紛
市高院新聞發布會昨天透露:二手房買賣中因中介公司違規操作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相關訴訟數量不斷上升。
據不完全統計,僅浦東新區法院去年1月至今年5月底,就已受理二手房買賣糾紛案673件,其中約30%涉及中介;楊浦區法院去年以來共受理二手房買賣糾紛案395件,涉及中介的案件為11%。
欺上瞞下賺差價
為換新居,徐先生急需將現住的一室戶老房出售。找到中介公司后,徐先生便“大權下放”:全權委托中介尋找買方、商定房價、簽訂合同,只求到手26萬元即可。中介公司很快找到下家,并將26萬元房款付給徐先生。
事后徐先生得知,中介公司與下家商定的交易價為35萬元,中介公司多賺了9萬元,于是他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差價款。最終雙方和解,中介公司退還徐先生9萬元,徐先生撤訴。
【法官提醒】
買賣雙方應選擇資質、信譽好的中介公司;磋商房價、簽訂買賣合同等重要環節,買賣雙方應親自參與;交付定金、房款時,買方也應直接交付賣方。
虛填房價惹官司
張先生在中介公司看中王先生掛牌出售的一套房屋,但雙方一直談不攏。中介公司幫王先生出主意:在合同中將房價填低,以減少契稅金額。于是,96萬元的成交價在合同中被填成87萬元。
不料,張先生轉眼向法院起訴,以合同中約定的房價為依據,要求王先生返還多收的9萬元。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他的訴請,同時對中介公司的違規行為予以批評,并責令王先生補繳稅款。
【法官提醒】
對于中介公司要求簽訂的協議書或合同等,買賣雙方都應仔細查看條款,不合理的條款應及時要求修改,并有權要求中介公司提供規范、名實一致的合同條款。
“霸王條款”套牢客戶
樊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出售委托協議》后,中介公司很快帶購房人韓先生來看房,但未達成買賣合同。不久,樊先生和韓先生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紹簽訂了買賣合同。
原來那家中介公司將樊先生告上法庭。中介公司認為,當初的協議約定: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內或委托期限結束后三個月內與本公司曾介紹的買方成交,應按委托價格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一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但明顯侵犯委托人的自由選擇權,故對中介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買賣雙方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前,可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免輕易應允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給自己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