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有個朋友,想在某處買房,先看廣告,開發商的售樓書標明該處占地4萬2多平米。于是交了6萬購房款,等到要簽合同時,發現合同書中只標明占地3萬3多平米,這種情況算不算開發商違約?能否請求賠償損失?
律師答:
網友,您好。按照有關司法解答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不屬于合同內容,不存在違約問題。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認為,占地面積與您朋友要購買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沒有關系。因此,他不能以此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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