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對上述二元所有的矛盾格局分析的基礎上,司法實務界對這類糾紛的處理出現了不同的聲音。()
第一種觀點:認為買賣行為無效。理由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找不到買賣行為有效的依據。在我國尚沒有法官造法的規定,司法應當注意自己的權限,嚴格遵守自己的職權范圍,超越立法界限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必將導致與立法權的沖突。同時,如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必將產生負面的示范作用,使人們誤認為農村村民房屋與城市商品房交易一樣是合法的,必將產生一些農民失去土地,而目前的城市化進程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沒有土地則沒有了養家糊口的條件,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2000年10月,江蘇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對農民住宅房買賣受讓主體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按照這一規定,農村房屋的購買者必須具備:首先系農戶且必須符合申請建房用地兩個條件。該規定實際上已排除了外地農民購買本村村民房屋的可能性。另外,在現有的法律框架與行政管理模式下,即便法院認定買賣行為有效,但行政機關卻不予辦理相關的產權轉移手續,又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買房者支付了對價后,所得到的只是一種不能被管理機關認可的虛渺的權利,一旦拆遷,又會產生新的矛盾。與其判其有效,不如定其無效。并依據返還原則,判令當事人各自返還,這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更符合中國的國情。()
第二種觀點:認為買賣行為有效。理由是:原有的法律法規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也是農業社會的特質之一。隨著社會向工業化方向的發展,大城市、小農村已是規律所趨,一些農村人口逐漸向城市移動,甚至在城市里購置了商品房,成為名符其實的城里人。其原建造在農村的房屋如長期閑置,必將是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同時,在一些農村,農民拋荒現象十分嚴重,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府甚至采用招募的方式吸引外地人到本地進行耕種,這是不得以而為之的權宜之策。如認定此類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必將使社會資源出現浪費現象,同時影響到城市化的進程和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的轉換,農村的生產力必將受到影響。法院不能拒絕裁判,糾紛提交到法院,法院一定要給當事人與社會一個答復。當務之急系修改立法,在立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判決有效也未嘗不可,因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中規定:"對現有住宅有出租、出賣或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不再批準新的宅基用地外,還應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②立法的精神隱含著農民可以出售自己的房屋,特別是未禁止出售房屋。法律上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作為,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③至于法院認定有效后,行政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事宜,實際上,不少的農村基層政府已在按有效操作,給予辦理相關的手續,特別是房產權屬的登記。如認為立法中禁止農村房屋買賣,那這樣的立法已明顯滯后于現實了,已給司法與行政造成了窘迫的狀態,甚至受到司法與行政的無聲的抵制,立法時常具有保守與滯后的特性,司法不應當苦守沒有生命力的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