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農村房屋買賣有效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個案的特殊情況,突破以往審理農村私房買賣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慣例,對馬某與陳某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鑒于馬某在取得該房產權證書后,已將戶口遷入并實際居住10余年,已對該房屋形成了穩定的占有關系,法院終審認定馬某與陳某于1989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該案當事人馬某原為城鎮居民。1989年3月31日,馬某與陳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陳某將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海淀鄉肖家河某居民院的3間北房賣與馬某,價款21000元。馬某交納了相應契稅,取得了相關審批和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產所有證。此后,馬某于2005年3月將戶口遷入當地。2007年6月,陳某突然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馬某騰退房屋。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對宅基地行使收益和處分權利時,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在該案中,馬某作為城市居民,其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過批準。此后,馬某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書,并已于2005年將戶口遷入。在十幾年的時間內,馬某在訴爭房屋中實際居住,已對該房屋形成了穩定的占有關系。鑒于此,在綜合該案的歷史背景及從有利于維護現有的房屋占有關系角度考慮,應該以確認馬某與陳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為宜。
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