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您介紹幾個典型的房屋繼承糾紛案件,專家將為您詳細解讀房屋繼承糾紛案件。孕婦肚中的胎兒有房屋繼承權嗎?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不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法不容
新婚不久的蕭某明擁有一棟商品房,不幸的是,蕭某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蕭某明的妻子吳小芳提出為懷中的胎兒保留份額,蕭某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蕭某明父母的主張與法律規定相背,不為胎兒保留份額,于法無據。
繼承訴訟如何適用時效 搞不清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某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就此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中有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某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終止、中斷、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當成 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張某開、繼母劉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了五間平房。父親張某開病故,張某以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該五間平房應為張某和張某之父張某開、張某的繼母劉某共有。張某父親張某開去世,張某只能繼承應繼承的其父張某開的遺留房產份額,張某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與張某對張某父親張某開的房屋都有繼承權,張某的繼母劉某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這樣
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張某不分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把家庭共有財產當作其父個人財產予以繼承,無疑是對繼母劉某財產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