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糾紛形式
隨著商品房交易日益頻繁,不少消費者已注意到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約的重要性,但對開發商提供的、交定金時簽訂的認購書卻認識不多。這些認購書往往只規定購房者責任,對開發商應負責任卻只字不提,且對房屋要素標注不全,有購房者因此導致權益受損。昨日采訪中,有關人士認為,雖然商品房認購書在法律上只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要約,但它是購房過程中的一環,有關部門也應對此加以規范。
市民吳先生日前看中新區一套123平米、每平米3800元的商品房。聽售樓人員介紹該房在同類地段、同品質商品房中價格較低,且配套設施也較好,就當場付了3萬元定金,簽訂了認購書。后來,他把商品房總價46萬余元全部付給開發商后,才發現該房為商業用房,不但戶口進不了,水、電費也高于其他小區。他認為事先售樓人員并沒有講清商品房性質,也沒有在宣傳資料上標明,對方有欺騙嫌疑,于是要求退房,遭到拒絕后向市消委會投訴。而翻看他當初簽訂的認購書,里面僅標明了房屋具體地址、面積、價格等,并沒有注明房屋性質,相關約定一欄里全部是對認購者應負責任的規定,開發商責任并未明確。
目前,法律上只規定商品房買賣要使用由建設部監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對認購書還沒實施強制規范,只是明確,標注了房屋結構、朝向、金額、面積等要件的認購書是有效的,但其中并沒明確必須注明房屋性質。同時規定,消費者簽下認購書,但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反悔而起訴的,如此前開發商沒有獲得房屋銷售許可證的,則兩者簽下的認購書不成立,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買賣雙方一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認購書也就不產生法律效應了。有關人士認為,在期房買賣中,認購書是買賣雙方的第一個要約,應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初步約定。在上述投訴中,如果在認購書中注明房屋性質,則這宗糾紛就可能不會發生。目前認購書多由開發商提供,“面孔”不一,不利于消費維權。他建議有關部門對此加以規范,并完善相關法規,明確如開發商推行不規范認購書應承擔何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