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先生開價542.3萬元把自己的“豪宅”賣給嚴先生,簽訂居間協議時,兩人達成“默契”:把房價寫成348.7萬元,其余193.6萬元算作“裝修款和設備補償款”,這樣就能少繳一筆稅費。沒想到,正式合同簽訂前,房價再次上升,錢先生反悔,雙方鬧上法庭,做低房價的“陰謀”這才暴露。近來,因做低房價而引發糾紛的情況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頻繁出現。法律專家提醒,做低房價隱患重重,買賣雙方切莫“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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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獲悉,按現行政策,商品房買賣中,可根據面積、總價等標準分“普通房”和“非普通房”。“普通房”和“非普通房”在納稅標準上存在較大差異。周女士正準備掛牌出售一套位于徐匯區的復式房屋,她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她的房子剛剛“擠”進“非普通房”標準,這樣一來,各種稅費將達交易總價10%以上,如果交易時做低房價,這套房子就可以算作“普通房”,稅費會大大降低。
動動手腳做低房價就能少繳稅,難道這真是一頓“免費午餐”?事實并非如此。記者采訪發現,其實,最先吃虧的往往是賣家。在錢先生和嚴先生的這場官司里,法院認為雙方的居間協議合法有效,按照協議規定,未履行協議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判定錢先生違約,向嚴先生雙倍返還定金38萬。
最近,賣房者呂先生也因為做低房價吃了“啞巴虧”。他和買家在簽合同時約定分兩次付款,對方第一次付款后,第二筆款項拖了一年未支付。由于合同上的房價和買家實際應付款項金額不同,呂先生擔心起訴到法院,法官會因為交易違規而判定合同無效,“沒準還會因逃稅受到經濟處罰。”呂先生感到十分懊惱:“早知如此,寧可不貪這小便宜。”
“對買家來說,做低房價也可能給以后的再次交易留下隱患。”業內人士分析,房產轉讓時是按出售價格減去原合同價款的差額計稅的。以嚴先生為例,他買下錢先生的房子后如果再次出售,假如未來售價600萬元,按實際價格542.3萬元計算,轉手交易時只需按57.7萬元差額繳納稅費;但如按合同上348.7萬元的價格計算,該套房屋轉手交易時必須按251.3萬元差額繳納稅費。
做低房價頻發糾紛,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增多。檢察機關民檢部門受理的申訴案件中,此類案件也有所增加。在市檢察一分院日前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市一中院審監庭庭長盛煥煒指出,由于相關法律條款對二手房房價是否包含裝修費和設施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給法院審判造成一定難度。對此,業內人士建議,應完善法律規定,明確裝修、設備費用等是否計入二手房總價,以免造成政策漏洞,給人可趁之機。
許多專家還指出,《上海市經紀人條例》是本市目前唯一的一個規范地產中介經營行為的管理辦法,但條例沒有對中介協助客戶做低房價的行為作出明確處罰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中介為促成交易主動提出進行類似操作。專家建議,有必要對《上海市經紀人條例》進行修改,加入有關在合同中修改房價、將房價做低等事項的具體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