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陳先生
被告:惠州某物業管理公司
2009年5月,原告購買了惠州市上排某小區樓盤后,與被告簽訂了新房入住協議書。 6月18日,原告下班后將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小區內。第二天上班時,突然發現摩托車不翼而飛,便立即報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的損失。
分析:物管企業向業主發放車輛進出憑證,業主向物管企業交納停車費,業主與物管服務企業就形成了停車管理服務的法律關系,物管企業就應當履行保障車輛安全的防范義務。如果因物管企業疏于履行安全防范義務導致業主車輛被盜,物管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物管企業已履行了安全防范義務,業主車輛被盜是因為業主自身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則物管企業免于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