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房屋出租稅率是多少?
個人出租房屋是指個人產權的房屋出租,應區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兩種情形:
1、如果個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即房產證上注明的房產用途為“住宅”的,可按5%的綜合征收率,綜合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項稅費。
2、如果個人出租的房屋是非住房,即房產證上注明的房產用途不是“住宅”或“商住兩用”的,而是商業、辦公、工業等類型,按7%或12%的綜合征收率,綜合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項稅費。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稅)在30000元(含)以下的,按7%綜合征收率計征稅款;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稅)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12%綜合征收率計征稅款。
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原則
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是房屋租賃稅費計征的核心問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主要有兩個原則:一是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1、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
《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2、核定租金收入原則
《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把私人房屋分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采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除對需要按實際租金收入開具發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采用核定方式確定租金收入。這種采用核定方式認定的租金稱為核定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