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陳某將自己位于xx小區的公寓房出租給張某,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交付房屋之后,陳某發現,張某在裝修房屋時擅自改變了房屋主體結構,并拆去了一面承重墻。陳某要求張某盡快將房屋恢復原狀,張某以租賃合同中未規定相關事項為由拒絕。陳某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復: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據此,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并可要求承租人就出租人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我國《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另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二、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