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
委托中介出租
房主謹慎避損
2012年1月,王先生因工作繁忙將其房屋委托房產經紀公司出租,期限4年。房產經紀公司一直依約付款,但自2014年10月起拖欠租金。王先生聯系不上該公司,便來到公司辦公場所,卻發現已人去樓空。王先生前往自己的出租房查看,這才發現房子被打成隔斷,所住四戶承租人都稱已將后續房租交給房產經紀公司。王先生不得不一邊與承租人解決后續的出租問題,一邊起訴房產公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出租合同,并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
因找不到被告,法院只能進行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和公告宣判。由于房產經紀公司惡意避債,判決在執行中也不順利。
法官說法:
將房屋委托中介出租,是房主的省心之選,但委托不善或許會更糟心。法官建議,將房屋委托有信譽保證的大中介公司出租,不要貪圖小中介公司或個人承諾的低傭金、高租金。此外,出租期間,房主應了解、核實承租人信息,定期聯系中介、查看房屋,以掌握房屋出租情況。
提示2:
要想踏實用房 產權必須明晰
小王從振華房產經紀公司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租期半年,三方合同中,該公司是居間人,而在出租人處簽字的是該公司業務員小林。小王入住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部房租。3天后,房主韓先生找上門來,稱之前是把房子租給了李甲,而李甲拖欠房租后失聯。他要求小王與其重新簽訂合同。小王因未能與韓先生達成一致而搬家。為挽回損失,小王將振華房產經紀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韓先生與李甲所簽租賃合同中的居間人,是興國房產經紀公司,承租人李甲實際上是該公司業務員,合同中寫明“履行合同期間,如承租人申請退租,居間人可全權代理出租人經辦房屋租賃相關事宜”,而小王、小林和振華房產經紀公司簽訂的三方租賃合同,與該合同的格式、內容完全一致,且振華房產經紀公司是興國房產經紀公司經工商變更名稱而來的。法院認為,上述合同內容系無效格式條款,因此兩家公司均無權出租涉案房屋,小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振華房產經紀公司應向小王返還錢款。
小王在未了解房屋產權人的情況下即從中介公司承租房屋并付款,是導致訴訟發生的根本原因。承租人應明了,房主以外的他方對外出租房主房屋,須有合法權利來源,即出租權—通常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托出租合同或租賃合同中的同意轉租條款取得,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在房主不予追認或明確禁止轉租的情況下,所簽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提示3:
房屋損壞賠償 要看致損原因
案例1:小李承租了王女士的房屋。一天早晨,小李啟動洗衣機后就去上班,洗衣機與自來水連接的接頭爆裂跑水,將小李承租的房屋及樓下房屋浸泡致損。樓下業主就此起訴王女士賠償獲得支持,后王女士向小李追償。
案例2:小張一家承租方女士的房屋。一天夜里,衛生間自來水水管因老化爆裂,導致租賃房屋及樓下房屋均被水浸泡。方女士賠償樓下業主后起訴小張,要求小張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方女士作為房屋出租方依法負有保障房屋及屋內附屬設施適租的義務,其購房至今二十余年,卻從未對屋內自來水水管進行檢修和更換,是導致水管老化爆裂的根本原因;而小張對上述水管無不當使用及破壞行為,因此衛生間自來水水管老化爆裂導致的相關財產損失,責任不在小張,法院駁回方女士的訴請。
根據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就房屋及屋內附屬設施設備有保證適租的義務及維修的義務,而承租人對于使用房屋期間發生的正常損耗不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致損行為,承租人是否需要賠償,有兩點考慮:第一,損害的發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第二,損害的發生是否是正常耗損。
提示4:
辦清退房手續
留足水電押金
小丁從梅先生處租住一套一居室,押金為3000元。合同到期日當晚,雙方查房驗物,小李歸還鑰匙和水電卡并搬出,但雙方未制作書面交接手續,且未查看水、電、燃氣表,也未結清費用。因梅先生在小丁退租半年后一直拒退押金,小丁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梅先生稱,不退押金原因有三:其一,小丁退房時未結清水、電、燃氣費;其二,小丁租住期間導致浴室木門損壞,維修費應從押金中扣除;其三,小丁退租時未清理室內衛生,導致韓先生因清理房屋支出衛生費。小丁同意從押金中扣除水電燃氣費和衛生費,但因交接房屋時梅先生未就房屋及物品提出異議,退房半年后提出浴室木門損壞,小丁不認可。經法院調解,梅先生向小丁退還2000元。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押金退還發生糾紛,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很常見。出租人不退還押金的理由,通常是梅先生提到的那幾點。為了避免押金糾紛,法官提出建議:一、交接房屋時履行交接手續,即在出租人收房和承租人退房時,雙方均應仔細查驗房屋及室內物品和附屬設施,并通過交接清單將當時的房屋及物品狀況、數量等予以明確,避免日后引發口水戰;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質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損壞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發現房屋及室內物品損壞的,應及時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維修;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需安裝附屬設施等,應征得承租人同意;五、出租人在準備退租時,應主動結清由其負擔的各項費用。
知識拓展:
糾紛原因
產生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淡薄
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租賃關系的建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簽訂租賃合同是建立租賃關系必需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條款必須具備。內容必須完善。但由于有些租賃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簽訂合同時,對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條款未作明確規定,造成了不履行合同的矛盾和糾紛,還有的為了規避法規,偷漏稅費,對租賃行為故意隱瞞,不申請、不報批、不辦理租賃審核立契手續,由于沒有取得合法租賃的批準手續,以致在發生糾紛時才知道依法辦理租賃審核手續的重要。實踐中還有一些當事人,由于法律觀念淡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租賃糾紛。
二、一些單位忽視政策法律規定,高價租用私房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自主權的增強,一些企事業單位享有了較多的自主權。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設立更多的、更好的商品銷售網點或推銷處,就忽視了國家關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私房的規定,擅自租用私房,甚至出高價,使一些房地產出租者乘機抬高租金,或無理終止租賃關系造成租賃糾紛。
三、房屋租賃管理乏力,管理制度滯后
房地產租賃管理作為房地產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制度一樣,由于租賃管理法規特別是具體的管理辦法存有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租賃市場的管理乏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因而在租賃市場中存在不少租賃無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善、租期無限制、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同時還有大量的租賃活動沒納入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管理,沒有辦理租賃登記手續,致使一些租賃矛盾解決起來無依據,從而發生爭執,形成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