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
租賃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填寫并提交《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申請表》。書面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申請日期。
2、管理所收到調解申請后,審查有關材料后受理
租賃管理部門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管理所調查;
受理后,應于5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分別向租賃雙方了解相關情況,盡可能地收集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水電費單據、當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調查的資料,擬定調解方案。如屬情況緊急且符合受理條件,應立即進行調解。
調查應當按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詳細記載調查內容。
4、管理所調解
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調解員要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如實做好調解記錄,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因正當的或者對方可以諒解的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中途退出調解的,可以延期調解。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糾紛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
5、調解終結
租賃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書》一式四份,租賃雙方、第三人、調解人四方簽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果涉及房屋租賃合同變更事項的應及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書》,并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程序進行變更登記或備案。
租賃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在《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中記明當事人各自意見,提出下步處理糾紛的建議(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供當事人參考,調解程序終止。
當事人不服管理所調解,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的,管理所應于3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區辦,由區辦組織調解。
房屋租賃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終結。調解終結后,應當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終結報告》,寫明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訴求和調解結果,調解人署名后報單位負責人審閱。
房屋租賃部門和調解人無權處理當事人的房屋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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