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將自己的房屋出租,沒想到房客才住一個月就發生了火災,自家被燒得一塌糊涂不說,火勢還蔓延到樓上,而消防隊來救火的水又淹了樓下。作為房子的主人,于女士卷入了三場官司之中——樓上鄰居告她要求賠償燒壞的財產,樓下鄰居又告她要求賠償水淹造成的損失。而造成這一切的罪魁禍首房客張某又被于女士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前兩起案件作出判決,而于女士作為原告的第三起官司還在審理中。
2005年12月16日下午4點多鐘,蘇州高新區新升新苑某幢205室內濃煙滾滾發生了火災,這套房子的主人就是于女士。事發時,于女士并沒有住在房內,而是剛剛在一個月前把房子租給了來自吳江市橫扇鎮做小生意的張某一家。
高新區獅山消防中隊接到出警任務后,火速派出三輛消防車前往救火。強勁的水龍沖向205室及其他著火點。經過半個小時的奮力撲救,大火順利被破滅。張某一家冒著大火逃了出來,但是屋內財物盡毀,做小生意積攢的四五千元也付之一炬。而整個單元樓都遭了殃,從二樓至頂樓的墻面被熏得漆黑;305室住戶的空調外機已經報廢,房內也因火勢蔓延而被燒到財物受損;105室的劉女士家雖然沒有被火燒,卻被消防隊救火的水滲漏下來浸了個透。接到電話趕回來的劉女士打開自己房門時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屋內一片汪洋,墻體滲水墻皮脫落,家用電器,生活用品,地板全部泡在水里,積水達4厘米,自己家儼然成了“瀑布”和“水簾洞”。
事發后,消防隊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顯示:“火災原因為205室北房間遺留火種所致。”正當房東于女士與樓上樓下各家鄰居交涉處理火災善后事宜時,原來租住在205室的房客張某一家卻悄悄離開下落不明。
當時已值冬季,屋內被水浸透又停電一周無法居住,105室的劉女士只得借住親戚家中。她首先想到了要叫直接致使她家水淹的消防隊賠償,但別人告訴他消防隊是履行職責,不負有責任,劉女士也覺得好像讓做好事救火的消防隊賠償于理不通,可是引起火災的房客張某一家已經逃之夭夭,她覺得作為收取房租的房東應該向她作點賠償。可是,于女士也是有冤無處訴,她自己房屋被火燒毀也是受害者,已經向各位鄰居賠了許多不是,況且自己又不是火災肇事者。因此,關于賠償問題,于女士十分抱歉地向劉女士說了“不”字。
12月26日,也就是火災后的第十天,105室的劉女士具狀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于女士賠償其財物損失66538元,在外租房的租金9000元,精神損失撫慰金1萬元。
接到訴狀的于女士覺得要賠償的話,引起火災的張某一家怎么也逃不掉責任,于是立刻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法院隨即裁定追加張某一家三口為共同被告。為了使此案能夠妥善處理,法官專門驅車趕到吳江市橫扇鎮張某居住地送達訴狀,卻碰上了鐵將軍把門,當地的滄浦社區居委會稱張某一家兩年前就去了蘇州做生意,如今下落不明。
在向張某三人公告送達訴狀后,法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本案,兩位女士及其律師對簿公堂,而張某一家從未出現。期間委托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劉女士家的財物損失價值進行鑒定,確定因火災受損的房屋裝飾和物品價格為56910元,而劉女士提交的租房合同和付款憑據也能證明其在外租房居住半年已付房租9000元。
在第三次庭審時,雙方展開了辯論。劉女士認為,作為失火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告出租房屋應當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被告收取租金獲得利益,應當就房客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大學教師,家中很多書籍和珍貴圖文資料被毀,有權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
而于女士則認為,本案是侵權糾紛,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而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發生火災后,消防隊如不積極施救,火勢蔓延損失還會擴大,因此在噴水救火中原告也是受益人之一。原被告均無過錯,有錯的是引起火災的房客張某一家,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