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嘉定的曹安路國際鞋城有一套房子,在08年元旦的時候出租給了房客A
合同期為三年。付款方式為押一付三。提前五天付下一個季度的房租。今年年初,房客A將房子轉租給房客B,A與B為親戚關系。并告訴了我。09年8月我將房子出售,并提前一個月通知了房客。因為房子當時出租給房客A的時候,房租比較便宜,他們拒絕搬家,現在還有幾天我們房子就到期了,按照合同,如果我們再售房方面違約,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我想問一下我如何做。(房客B每次付房租都是沒有提前五天,基本都是推遲很多天才給我們,這個是否算是違約,我可以讓他搬家)
律師解答:
如果沒有書面的同意,則此轉租行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