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某甲,
本案被告一:某乙,
本案被告二:某公司。
某甲與某乙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由某甲承租某乙的門面房一套,約定年租金為人民幣七萬元整,租期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押金為三千元整。
該租賃房屋系某丙出租給某乙使用,某公司為共同使用人。
實際履行過程中,某公司代某乙接受了某甲的租金共計三萬五千元整,并開具了收據。租賃期滿之后,某甲與某乙合意續訂租賃合同,隨即某甲一次性支付了某乙半年的租金。
就在續訂合同并由某甲履行了付款義務之后不久,由某丙發來通知函,告知某甲其租賃的門面房系某丙出租給某乙與某公司的,但租賃合同早已解除,某甲無權繼續承租。某甲得知此事后,表示希望繼續承租該門面房,隨與某丙另行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由此產生了某甲與某乙某公司之間的關于租賃合同的糾紛。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一簽訂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一將位于某地的門面房出租給原告使用,租期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并支付了押金。原告先后向兩被告支付了七萬元租金及三千元押金,卻等來了某丙的通知,稱兩被告對原告承租的門面房沒有轉租權,某丙已解除與兩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原告要繼續承租需和某丙簽訂租賃合同。因原告已向兩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而兩被告只交付了20天的使用權,故兩被告需向原告退還多支付的租金與押金。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之后只能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剩余未履行租期的租金三萬余元以及押金三千元,并由兩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
最終,在法庭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達成和解。
本案由本所律師代理原告方,在辦案過程中,由于掌握了第二被告的相關證據比如租金收條,把其列為了連帶被告人,給判決后執行帶來了方便。
本律師認為這進行租賃活動過程中,承租人應盡量了解出租方對房屋的權利,是所有權人還是使用權人,以及該權利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另外應保存好合同、租金收支憑證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后使自己處于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