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去年找到工作后在單位附近租了一套房,與房東簽了半年的租房合同,簽約時房東收取了兩個月房租2000元作為押金,同時合同上注明“租期半年、租期未到押金不退”。但3個月后小張因為工作調動需離開廣州,不得不提前退房。退房前,房東口頭承諾可以退還押金,但當小張最后搬家時,房東卻以他違反合約為由全部沒收了2000元押金,小張最終也無計可施,只得自認損失。
專家支招:此案例中小張提前退租,因租賃合同上已注明“租期半年租期未到押金不退”,房東有權不退還押金。對于小張,如果要再次避免此類情況,一方面不能相信口頭承諾,對于可能出現提前退租等情況要跟房東協商好,并簽訂書面協議。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轉租,但是否擁有轉租權需在租房前跟房東商量好,并寫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