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寫契約
1.租賃雙方當事人到租賃管理機構購買并填寫《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及《廣州市戶地產租賃登記申請審批表》。
2.租賃雙方當事人按下列要求填寫《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和《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登記申請審批表》。
(1)填寫《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時,應使用墨水筆或簽字筆,并不得漏填和涂改。翻印件或復印件無效;
(2)房屋地址必須正確填寫房屋所屬區、路、街、巷、門牌,不得簡寫,并要與房屋所有權資料的地址相符。如地址已更改的,須提供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更改地址的證明;
(3)租賃部位必須明確標明,如文字不能表述清楚的,可畫平面圖標識;
(4)租賃面積要注明是建筑面積還是使用面積,其計算方法要符合有關計算規定;
(5)租賃用途按房產證上的房屋使用情況填寫(如:住宅、商業、廠房、倉庫、辦公等);
(6)租賃期限須注明起止時間并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
(7)其他約定或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房地產管理規定,其內容如與契約條款內容有抵觸的,應以契約條款內容為準。
二、提交文件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為出租人)須提供:
1.《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2.《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產證》(未有房產證須提交用地批文、房屋報建資料、驗收合格證;或購房預售契約)。如房屋抵押或按揭,需銀行出具同意出租證明;
4.共有的房地產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出租房屋是私產的,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
境外人士提供護照等);
6.出租房屋是單位自管房的,提供產權單位的法人證明(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等)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及其身份證明等合法資格證明;
7、房屋安全鑒定書;
8、消防安全合格證書(公安機關部門)
(二)、承租人、轉租人、受轉租人須提供:
1.承租人、轉租人、受轉租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等);承租人、轉租人、受轉租人是單位的,提供本單位的法人證明(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等)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及其身份證明等合法資格證明。
2.轉租人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如該契約沒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約定的條款,應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三)、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辦的,受委托人應提供合法的委托書,受委托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受委托人是單位的,提供本單位的法人證明。
3、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一為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境外經濟組織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證明以及委托書可依照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于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證文書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號文)規定的機構辦理公證或認證,也可在我國境內的公證機構辦理。
4、租賃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影印件的,須提供正本核對并加蓋核對章和核對人簽名,方能生效。
三、審查登記
(一)符合規定的給予租賃登記備案:
租賃管理機構收到租賃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對認為有必要核實的房屋,應自接到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派人會同租賃雙方當事人到申請出租房屋現場查勘,填寫《出租房屋現場情況查勘表》,并進行租定或核定。經查符合出租標準的,填寫《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登記申請審批表》中的第四欄及初審意見欄連同有關文件、資料報送主管領導批準后,填寫《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契約》中的“租賃登記證書”,加蓋“租賃登記專用章”并按一契約一證的形式填制“房屋租賃證”并頒發給出租人,該證的工本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整個工作過程從收件之日起10日內完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賃登記并不得出租:
1.未取得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
2.產權有爭議或產權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違章建筑的;
5.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
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7.已發布房屋拆遷通告(《實施細則》規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權已到
期的;
8.臨時建筑,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臨時使用的期限已到期的;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繳納租賃登記費和合同印花稅并發證
租賃雙方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租賃登記費每宗80元和合同印花稅(各交合同總租金的千分之一),后領回已加蓋“租賃登記專用章”合同兩份和“房屋租賃證”一份。
五、立卷歸檔
租賃所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