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別房地產經紀機構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約定,且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對極個別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實施經濟詐騙后人去樓空的,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
近期,房屋租賃代理業務糾紛較多,市建委相關負責人提醒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屋租賃活動時應注意以下5點:
一是由于房屋租賃代理所涉及法律關系復雜、業務延續時間較長,因此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介紹信息的交易方式后,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是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與可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指與指定銀行簽訂租賃代收代付委托協議、繳納租賃代理保證金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活動時,應將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賃合同向指定銀行備案,通過指定銀行代收代付租金,有效降低交易風險。
三是房屋租賃當事人在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之前,可登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查看房地產經紀機構基本情況、被投訴情況及信用檔案情況,盡量選擇信用良好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通過合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通過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免費下載)。
房屋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前,應查驗房屋權屬證件、房屋出租人身份證件及房屋出租委托書,核對委托權限及期限,在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時盡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較長期限的租金。
四是對個別房地產經紀機構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約定,且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對極個別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實施經濟詐騙后人去樓空的,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是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加強對公司印章、合同、資金、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并及時辦理地址、聯系方式變更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