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等訴何君榮房屋拍賣糾紛案
【案號】(2001)海中法民終字第192號【案由】房屋拍賣糾紛【審理法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二審【審理結果】判決【審結日期】2001-07-23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等訴何君榮房屋拍賣糾紛案【內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海中法民終字第19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希望拍賣市場,住所地海口市金貿區黃金大酒店12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廣寧,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錦,該市場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住所地海口市濱海大道珠江廣場帝都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豐美華,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衍初,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彤,該支行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君榮,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漢族,海口市濱海大酒店職工,住海口市海墾路24號。
上訴人海南希望拍賣市場、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因房屋拍賣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民二庭副庭長甘文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燕、蔡紅曼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本院于2001年6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的委托代理人李宇錦、上訴人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陳衍初、張彤、被上訴人何君榮到庭參加訴訟,陳述了案件事實,發表了辯論意見。現經合議庭評議,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未依《海口市房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到房產登記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物而自行委托上訴人海南希望拍賣市場進行拍賣,違反了上述抵押管理辦法,其委托拍賣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而后產生的被上訴人從海南希望拍賣市場買受抵押物的行為亦屬無效民事行為,被上訴人要求解除拍賣關系有理,應予支持。被上訴人要求賠償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無事實根據,理由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委托海南希望拍賣市場拍賣抵押物,應對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海南希望拍賣市場未將房款付給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該款應由海南希望拍賣市場退付給被上訴人,其收取的傭金亦應退還。致使拍賣行為無效的原因在于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未依規定向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處分申請,應共同承擔過錯連帶償還責任。故判決:一、解除何君榮與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的拍賣關系;限海南希望拍賣市場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退給何君榮購房款及傭金87024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商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2000年6月9日起以本金87024元計算),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限何君榮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將海口市道客村一巷29號304房交還給海南希望拍賣市場;三、駁回何君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海南希望拍賣市場上訴稱,上訴人經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的委托對海口市道客村一巷29號一幢房屋進行公開拍賣,該房屋產權原屬于海南宏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1995年5月該公司將其所有的房屋為海南輝華貿易有限公司貸款抵押,將該房屋抵押給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并出具擔保承諾書和辦理了他項物權登記。現因海南輝華貿易公司貸款期滿未履行還款義務,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依法行使抵押權人的權利,將抵押物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上訴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刊登拍賣公告,并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將房屋進行公開拍賣,其中304房與被上訴人何君榮成交,雙方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304房也已交付給何君榮。一審判決卻認定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在委托拍賣時沒有將抵押物向房產部門進行登記,認定委托行為無效,純屬不當,缺乏法律依據。綜上,上訴人本次拍賣成交的304房是一種合法的拍賣行為,依法應得到保護。懇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確認拍賣有效。
上訴人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上訴稱,一、原審原告未要求上訴人還款或負連帶償還責任,原審法院擅自追加上訴人為被告,并判決負連帶責任與法律相違背,應予以撤銷。二、上訴人根據房屋產權單位處置函并委托拍賣市場將房屋拍賣,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委托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判決委托無效,否定法律,應予糾正。三、上訴人委托希望拍賣市場手續合法,拍賣后未獲拍賣市場的成交確認書和拍賣款項,上訴人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何君榮答辯稱,(一)針對海南希望拍賣市場的答辯。2000年4月14日被上訴人從《海南日報》上看到拍賣廣告,并跟希望拍賣行聯系,過后幾天,拍賣行回話:“此次拍賣系整體拍賣,不零拍”。6月5日拍賣行通知被上訴人可以零拍,并帶去看房,因房門緊鎖,只在外面看。在拍賣行里,只看到產權復印件及口頭訴說受中行委托。被上訴人按拍賣行要求當日交了3萬元定金。6月8日將購房余款及傭金共計57024元,一次付清買下304房,拍賣行開出收據及簽訂一張拍賣成交確認書。但先后5次到房產局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房產局說此事需①雙方當事人同時來辦理;②法院強制過戶這兩種情況才能辦理過戶。房子也沒交給被上訴人。拖了將近三個月,被上訴人多次要求退款均遭拒絕。后來拍賣行才將房子交給被上訴人。進房才知沒有通水、通電。綜上,拍賣行未按照“拍賣法”的法律程序去公開拍賣,沒有告知拍賣標的情況,沒有拍賣會,而是私下買賣,拍賣關系屬無效行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并在此基礎上追加精神損失費2000元。(二)針對中國銀行海口市龍珠支行的答辯。被上訴人在一審未把中行列入被告,是因為被上訴人基本沒跟中行人員接觸,不知道中行與拍賣行的委托關系,房子來源及處置是否合法。但中行與此案,密不可分。中行沒有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辦理、處置抵押物有關法律程序,爾后造成無法過戶,是直接責任者,一審追加中行為被告合理合法。要求維持一審判決。并在一審判決基礎上追加精神損失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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