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現實用工中確有一些爭議。
對于勞動者第一次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這沒有歧義。而維持勞動關系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但待遇、崗位等均未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于是有人就會認為單位并沒有侵權的故意,無須支付雙倍工資。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這并未指明只適用第一次合同,而之后的合同續簽可不受此約束。
因此,無論是遇到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是遇到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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