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又,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人...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首先,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工作、歸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其次,在女職工經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以及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同時,女職工生育時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