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
勞動仲裁很多人選擇不聘請律師,相對勞資雙方,如果你是處于弱勢,如果自己對這一方面知識沒有把握,經濟方面又可以,不妨請,因為他們這方面知識專業,可以省去你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仲裁一般仔細閱讀并理解《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后,你就知道該怎么辦了。員工要保留好員工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社保紀錄,包括錄音、證人證言等等一切能夠證明員工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明材...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
住房公積金制度將對于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職工家庭來說是一種資金機制上的保障。而對于一部分暫時不需要解產住房困難的職工和有住房公積金積累的離、退休職工來說,住房公積金是養老金的補充,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兩種機能。
因此,職工離退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為了保障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的養老權益。如果職工離、退休后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將不能體現這筆資金養老保障的優越性,甚至會降低他...
職工在休病假等期間,與企業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不得以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若職工病休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應順延至病休期滿。企業不能在職工病休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須等到病休期滿才能終止合同。而病休期限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計算。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
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2.勞動合同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
8.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是必須支付保密費。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后,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用人單位即使沒有向員工支付保密費,甚至即使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員工也有保密的法定義務。或者可以這么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正常工資里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
工資包括津貼、補貼,保密費相當于一項員工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