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休病假等期間,與企業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不得以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若職工病休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應順延至病休期滿。企業不能在職工病休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須等到病休期滿才能終止合同。而病休期限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計算。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