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工作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離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勞動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在再次被其他單位聘用時,由于其離退休人員身份,所以與再聘單位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約定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勞動待遇等,它不受勞動法的調整,權利義務范圍依據合同法處理。如用人單位與該員工提前解除勞務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只需支付解除合同當月的勞動報酬,此外酌情支付一定的解除勞務合同的違約金。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